商标专用权_“J•Y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81915号“J•Y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848号

       

      申请人:马树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1915号“J•Y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8273号“隽;JY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2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许文静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