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贝梦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49875号“贝梦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27号

       

      申请人:贝尔蒙德因特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9875号“贝梦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贝梦德”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0489号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