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城车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23020号“港城车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66号

       

      申请人:泰州港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正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3020号“港城车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6290号“港城名邸GANG CHENG ROYAL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7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焕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