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39695号“阳光恒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95号
申请人:阳光恒昌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239695号“阳光恒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35724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取得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阳光恒昌”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阳光恒美 ”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娱乐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