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螺小仙 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96223号“螺小仙 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24号

       

      申请人:傅佳捷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6223号“螺小仙 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2178号“小螺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二者仅排列顺序尚有差异,但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