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69988号“可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2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多乐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9988号“可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4026号“柯达KOD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他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首字“可”与“柯”字形相近,尾字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刮胡刀片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他人商标的抢注之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