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楽楽茶牌 枕头吐司修研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38426号“楽楽茶牌 枕头吐司修研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11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8426号“楽楽茶牌 枕头吐司修研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乐乐茶牌”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仅就本案申请商标的文字本身而言,其不具有欺骗性,若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