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64187号“楽楽楽茶 LELEC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13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4187号“楽楽楽茶 LELE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0096号“乐丫”商标、第7925953号“LELESHA”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尚有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