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VB北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24739号“XVB北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86号

       

      申请人:衡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4739号“XVB北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871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第28348240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即将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所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经转让予本案申请人,与本案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