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17639号“集智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66号
申请人: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7639号“集智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7187号“大予 集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4288号“集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68990号“智集 ZHI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撤三申请书、撤三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样品散发;广告空间出租;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直接邮件广告;广告材料分发;市场分析;市场研究;公共关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进行商业和市场调研;市场调查研究;民意测验;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文秘;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