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65008号“醉美女人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95号
申请人:晋城市得舍艾堂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5008号“醉美女人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6018号“女人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视频截图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醉美女人花”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标识“女人花”文字,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开胃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