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EDWAT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15006号“REDWAT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79号

       

      申请人:苏州瑞派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5006号“REDW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35434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36057956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498506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986884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36214275号商标(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