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TIGA CARBONA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38725号“STIGA CARBONAD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94号

       

      申请人:斯帝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8725号“STIGA CARBONA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3408号“Carbona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设计构思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完全不同的行业领域,两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介绍资料、产品手册、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ARBONADO”与引证商标“Carbonado”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球拍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