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陕北长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52906号“陕北长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89号

       

      申请人:陕西省神木市长青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2906号“陕北长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第6033892号“陕北长青SHANBEICHANGQING及图”商标、第32559602号“陕北长青月饼”商标已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8724号“陕北知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尚有一定差异,由我局查明可知,鉴于申请人的第6033892号“陕北长青SHANBEICHANGQING及图”商标、第32559602号“陕北长青月饼”商标在第30类月饼等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的中文部分及显著文字构成相同,二者指定商品亦属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