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埃欧孚 eILF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83303号“埃欧孚 eILF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92号

       

      申请人:山东开拓者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3303号“埃欧孚 eIL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746号“埃尔夫e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74756号“e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6747号“埃尔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6748号“e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0220号“埃尔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22963号“e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埃欧孚”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之一及引证商标三、五“埃尔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eILF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二、四、六显著认读标识“eLF”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