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916250号“乌力扬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87号
申请人:扎鲁特旗杭盖奶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16250号“乌力扬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8916号“科尔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其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3093号“草原蒙滋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