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32185号“泰山研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82号
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岱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2185号“泰山研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726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94110号“泰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30356号“泰山温泉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90802号“泰山-港中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22151号“泰山洞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754513号“泰山书院Mount Tai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730756号“泰山国际慢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095091号“泰安市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630313号“泰山温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720068号“泰山植物园Tai Shan Botanical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186705号“泰山茶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 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十一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审理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其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i障碍。引证商标十一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泰山”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九、十显著认读标识“泰山”文字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