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博时德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88170号“博时德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6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方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8170号“博时德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4794号“B”商标、第6118256号“BARBERAN B”商标、第20299145号“B”商标、第12925988号“BETTERSTART B”商标、第20581949号“彬龙BIN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