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15107号“精工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62号
申请人: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5107号“精工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57号“精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30164号“精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绕线机(加工电线、电缆用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绕线机(加工电线、电缆用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络顶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