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T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38503号“JT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65号

       

      申请人:全爱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闻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8503号“JT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582号“JT及图”商标、第7834248号“JTD”商标、第19220864号“佳台电JTD”商标、第28233787号“晋泰鼎信电力 JINTAIDINGXIN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测距仪、变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