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瞭原LIAO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2693206号“瞭原LIAOYU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831号

       

      申请人:义乌市瞭原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乐易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4日对第22693206号“瞭原LIAO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98673号“瞭原LIAO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完全相同,有摹仿、抄袭的嫌疑,这是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故意误导消费者。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是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如果投入市场,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使得申请人利益受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在淘宝、天猫网店上的使用材料;
      2、销售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发带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在案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显示的商标与争议商标表现形式不一致,且产品交易所涉金额较少,亦未明确产品销售区域,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证据2并非是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商品的证据,而是申请人向他人采购商品的合同,且该证据为自制性证据,缺乏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发带等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过与“瞭原LIAOYUAN”相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申请人其余评审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