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n 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0210H号“In 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57号

       

      申请人:HAWE INLINE HYDRAULIK GMBH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30210H号“In 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3830号INLINE”商标、第5613325号“英辉INF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商标公告》相关页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在“室内装璜;室内装璜修理;粉饰”服务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现处于续展宽展期限内。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马达、引擎和机器的液压式控制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7类“金属水管阀”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英文文字商标,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涂刷油漆漆和清漆服务,表面处理;清洁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7类“家具保养”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