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泉洗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4539038号“泉洗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37号

       

      申请人:温州孔孟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赛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9日对第24539038号“泉洗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明显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主要特点。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62件商标并未实际进行使用,而是在网上进行销售、具有恶意囤积、买卖商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商标的正常注册。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网络打印件及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也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点。且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作为其主打品牌,该标识已经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成功注册。二、经查询,申请人名下申请了高达229件毫无关联商标来进行囤积,显然申请人注册商标并不为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官方完整截图、产品图片、生产协议、服务合同、所获荣誉、检测报告及发票、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复审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浴液等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首先,尚无充分理由及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其次,争议商标为文字组合商标,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本案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