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89537号“CAA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91号
申请人:中航机场工程设计(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9537号第35类“CA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6334号、第22978562号、第68930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名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AAD”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英文“CAAD”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CAD”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近, 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