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LOOKLOO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8213870号“LOOKLOO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易得奢侈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晶莎饰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13870号“LOOK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76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商品购销合作协议、部分发票;
      2、产品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商品购销合作协议及部分发票,其中发票显示时间并非本案指定期间,故在无指定期间内有效发票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