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芒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336419号“芒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776号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金芒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4日对第28336419号“芒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湖南广播电视台一直将“芒果台”、“芒果TV”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第14981937号“芒果tv”(以下称引证商标)最早使用日期是2008年。申请人自2008年使用引证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引证商标至今,使引证商标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了《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已经属于我国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相关公众。请求贵局认定引证商标在“电视播放、通过互联网播放广播和电视节目及视频、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联接服务”服务上为驰名商标。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2.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
      3.引证商标生产销售情况;
      4.引证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5.引证商标获奖及媒体报道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现为申请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的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记录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电视播放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