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汇家居HJ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630134号“汇家居HJ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04号

       

      申请人:张洪伟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30134号“汇家居H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25579号“汇家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58960号“沪御 H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2608号“家汇 jia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18005号“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17879号“家居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2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汇家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汇家”以及引证商标四“汇”,且含义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中文“汇家居”与引证商标五“家居汇”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