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CAM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558号“CAM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74号

       

      申请人:坎波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558号第3类“CAM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9691号商标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现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4756号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