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114284号“WONDER WO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425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114284号“WONDER WO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1521号“wonder w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8]第0000179387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见第1645期《商标公告》)。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88439号“女人本色 Wonder Wo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7]第0000143726号撤销复审决定在服装、紧身衣裤、胸衣、背心(马甲)、睡衣、内裤、乳罩、游泳衣、舞衣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见第169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婚纱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628期《商标公告》)。综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均已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