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位能电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38228号“位能电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76号

       

      申请人:上海位能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38228号“位能电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686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02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