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呼嗒车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85540号“呼嗒车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76号

       

      申请人:黑匣子(杭州)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5540号“呼嗒车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5630号“呼呼车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作品登记证书、认证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为商业和广告目的组织展销会;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为商业和广告目的组织展销会;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