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15735号“DILIG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972号
申请人:深圳市汇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5735号“DILIG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3153号“DELIG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截图、员工手册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DILIGENT”与引证商标“DELIGENT”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