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7118496号“环球托福 GEDU.or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88号
申请人: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118496号“环球托福 GEDU.or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环球”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6627号“环球”商标、第15631110号“格度 Ge Du”商标、第11649041号“ORG”商标、第1129840号“托福”商标、第5941530号“托福网考”商标、第778665号“环球 World Plaz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尚在驳回复审程序还总,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六所有人所述行业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环球雅思”、“环球”商标知名度证据;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六被部分撤销,鉴于引证商标一、六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或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电子桌面排版;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娱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子图书馆服务”等、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环球托福 GEDU.org及图”,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