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38260号“FINE BAVARIAN
CRYS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62号
申请人:巴伐利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8260号“FINE BAVARIAN CRYS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06730号商标、第371067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中的“BAVARIAN”真实表示了申请人住所所在地和商品来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注册的标志。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德汉词典》相关解释、百度百科及维基百科相关词条解释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BAVARIAN”可译为“巴伐利亚”,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BAVARIAN”,整体可译为“精美的巴伐利亚晶质玻璃”,用作饮用玻璃器皿等商品的商标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