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丹尼尔惠林顿 DANIELWELLING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745697号“丹尼尔惠林顿

    DANIELWELLINGT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81号

       

      申请人:珠海牧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5697号“丹尼尔惠林顿 DANIELWELLING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虽然申请商标含有“惠灵顿”字样,但并不带有任何欺骗性,更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解,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中文“惠灵顿”及英文“ WELLINGTON”为新西兰首都的中英文互译,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上述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地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