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06166号“BINGO JUICERY COLD
PRESS EST.201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73号
申请人:中盛联成(北京)资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6166号“BINGO JUICERY COLD PRESS EST.201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8755号“宾购 bi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46517号“BINGO BA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82756号“冰阁雪糕 Bin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做出的2019撤W01768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6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BINGO”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bingo”、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Bingo”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刨冰(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