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s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1537224号“bsc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14号

       

      申请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瑞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中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对第21537224号“bs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8133716号“BS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商标驳回通知书、撤销决定书、行政判决书、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泵、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液压蓄能器(机器部件)、泵控制阀、交流发电机、发电机、风力发电机、供暖装置用泵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0日获准初步审定,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体液化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本案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小写英文字母“bsc”及图形组成,“bsc”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其与引证商标文字“BS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离心泵、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液压蓄能器(机器部件)、泵控制阀、供暖装置用泵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交流发电机、发电机、风力发电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离心泵、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液压蓄能器(机器部件)、泵控制阀、供暖装置用泵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