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73727号“13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46号

       

      申请人:潍坊市壹仟叁佰度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3727号“13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300℃”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