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73727号“13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46号
申请人:潍坊市壹仟叁佰度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3727号“13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1300℃”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