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51832号“绿岛风”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43号
申请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451832号“绿岛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人撤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石甜甜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