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5569649号“洪恩GOG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33号
申请人:陈灵广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洪恩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8日对第15569649号“洪恩GO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GOGO”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86656号“GOGO GO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575枚商标,其中涉及45个类别,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及其使用情况下,出于摹仿申请人商标、利用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牟利的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附有“GOGO”商标的鞋、鞋盒及包装纸;
2、销售确认书、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海运提货单;
3、“GOGO”商标在捷克的注册证及翻译件;
4、“GOGO”商标马德里商标档案资料;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衫、T恤衫、童装、游泳衣、围巾、帽子(头戴)、手套(服装)、鞋、雨衣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鞋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本案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洪恩”及“GOGO”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