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268827号“金杯塔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424号
申请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268827号“金杯塔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19267号“金杯塔牌及图”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