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1410052号“心悦 xinyu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4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欣乐玩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10052号“心悦 xinyu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714号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正当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正常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各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并应申请人的请求,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照片;2、质量检测报告;3、宣传彩页;4、2016年赞助山东综艺频道快乐向前冲栏目的现场录制照片;5、2017年参加青岛国际啤酒城年华大集的展销照片;6、2017年参加青岛藏马山庙会展销照片;7、2017年和2018年参加东亚商品展的照片;8、阿里巴巴后台销售记录截图;9、阿里巴巴中搜索代理商销售记录截图;10、北极网心悦玩具网店截图;11、淘宝店销售记录截图;12、证明网址及情况说明;13、山东省质监局2017年抽检记录网站新闻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前述调取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网页证据均为网络截图,并未进行公证认证,申请人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存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28日在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取得注册。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玩具、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参加展会资料、山东省质监局2017年抽检记录网站新闻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表明被申请人在毛绒玩具商品上存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且具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与毛绒玩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综合考量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玩具、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凃嘉雯
黄会芳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