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伍车学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60110号“伍车学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41号

       

      申请人:睿瀚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0110号“伍车学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0113号商标、第3300082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第35类服务上分别与第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第35类服务上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35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