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康美 KANGM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209002号“康美 KANGME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00号

       

      申请人:江苏宾得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转让前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立正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燕
      
      申请人因第1209002号“康美 KANG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98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986号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且一直将其使用在“眼镜”等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原撤销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经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丹阳市金氏真空镀膜眼镜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09年2月14日转让予上海立正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日又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2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间,原撤销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产品经销合同,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该合同确已履行,故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眼镜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