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757826号“NAN NeoB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51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7826号“NAN Neo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2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医用营养添加剂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净化剂、兽医用生物制剂、灭微生物剂、牙科用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四项商品申请复审,明确放弃了除上述商品以外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这些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四项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等四项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2645A号第30类商标、第189004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四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