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维椅业 HUAN WEI Chair Industr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5166242号“环维椅业 HUAN WEI Chair

    Industr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秋红
      
      申请人因第15166242号“环维椅业 HUAN WEI Chair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11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09月29日至2018年09月2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业票据及物流联网信息;
      2.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于商品画册,以及办公场所、水杯等物品上的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等商品上。2018年9月2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0类办公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或为电子网页证据存在易变性、或为自制证据、或缺乏相应佐证。证据2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0类办公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