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52879号“M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33号

       

      申请人:广州玛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2879号“M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4559号“EML”商标、国际注册第1028654号“EML EXECUTIVE DEVELOPMENT及图”商标、第26000030号“EM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于2019年12月17日专用权期满,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EML”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EML”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品散发;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