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新天宇建筑 NEWTIANYU BUIL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79488号“新天宇建筑 NEWTIANYU

    BUILD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10号

       

      申请人:河南新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9488号“新天宇建筑 NEWTIANYU BUIL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73300号商标、第30239513号商标、第155760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