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迅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16654号“迅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09号

       

      申请人:重庆迅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6654号“迅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22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96935号、第9940404号商标、第119848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